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CSA 網站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說明
快速連結
所有頁面
匯出頁面
匯入頁面
筆記
沙箱
臺灣 CSA 協會
搜尋
搜尋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檢視 責任(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的原始碼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
責任(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由於以下原因,您無權編輯此頁面: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使用者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責任(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 民國○○年○月○日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 總則 == # 本社定名為○○責任○○(名稱)【生產】【勞動】【利用】【公用】【供給】【消費】【運銷】【運輸】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 本社以加強各社員生產上之聯合,共謀生產技術之增進與生產收益之增加為目的。(生產合作社) / 本社以共同運銷社員產品,改進運銷技術,並增進其收益為目的。(運銷合作社) /本社以置辦○○等物品供社員之需要為目的。(供給/消費合作社) / 本社以自設○○供社員○○為目的。(公共/利用合作社) /本社以承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增加社員之利益為目的。(勞動合作社)本社以置辦運輸工具,便利貨運、旅運為目的。(運輸合作社) #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之○倍(最少五倍),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本社以○○為組織區域。 # 本社社址設於○○市○○區○○路(街)○○號。 == 社員 == #<li value="6">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而無吸食毒品或其代用品,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li>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具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由「社務會提經社員(代表)大會,出席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始得入社」。(在保證/有限責任合作社則「」內為「經理事會之同意,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 死亡。 ## 自請退社。 ## 除名。 #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 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 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使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此條僅適用於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還股金」(在供給及消費合作社以外之合作社則「」內文字應刪去)。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 社股 == #<li value="13">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元(至少六元至多一百五十元),社員每人認購○股(至少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li> #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 組織 == #<li value="18">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li> #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社員代表依下列規定產生之: ## 個人社員按村里(區)分組,各組社員每○○人推選代表一人,不滿○○人而超過○○人者,得增選代表一人。(由社自行酌定) ## 其他法人社員每單位推選○人。(最多五人)。前項社員代表任期○年(至多三年),連選得連任。」(如設社員大會則「」內文字應刪去) # 本社設理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理事○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監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監事○人(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三分之一),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至多三年),監事之任期為○年(至多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代表)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評議員。 ## 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規劃社務進行。 ## 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項。 ##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擬訂業務計劃。 ## 聘任職員。 ##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 調解社員間糾紛。 ## 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 本社設經理(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如消費合作社設物價評定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須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年(最多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 會議 == #<li value="31"> 社員(代表)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li> ##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 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使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社員(代表)大會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社員(代表)大會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社員或社員召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可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可每二個月或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擔任之。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業務 == <div style="font-size: .7em; background-color: #fcfcfc; border: 1px solid #ccc; border-radius: 3px; float: right; width: 400px; margin-left: .5em; padding: 1em;"> 各種合作社的'''業務'''條文範例 (生產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本社業務如下: 一、搾豆油及豆餅。 二、製醬油。 三、製革。 四、釀醋。 前條業務上所需原料,由各社員以其生產物供給之。 前項社員之生產物,由本社依契約之規定徵集之。 第三十八條 本社徵收社員之生產品時,按其品質、數量付以當時之市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技術事項,得聘用專門人員擔任之。 第四十條 本社雇用工人時,應先儘從社員及其家屬雇用之。 第四十一條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定之。 (運銷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棉花、小麥、稻米、茶葉、花生等之運銷。 二、土布、草帽辮等之運銷。 第三十七條 本社對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得徵收手續費,於本社支付其代價時扣除之。 前項手續費之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社員已交產品者,得請求預借代價,其預借額須在該物品時價十分之七以內。 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如須加工精製者,本社得由其代價中扣除加工費,其標準由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本社收受社員之運銷物品後,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 本社業務如下: 籽種、肥料、農具、家畜、家禽、樹苗等之供給。(供給合作社) 米、麵粉、雜糧、醬、醋、糖、雜貨、布匹、文具等之供應。(消費合作社) 前項物品,本社得購進原料自行加工或製造之。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三十八條 社員非得理事會承認,不得向社外購買本社經售物品,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徵收相當之違約金,其情節重大者,得按照第十條之規定予以除名。 前項違約金徵收規則,由社員(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社售貨價格,以不超過一般市價為準,由理事會定之。 第四十條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凡購買生產用品價格過鉅者,得經理事會核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但得徵收月利○分○厘以內利息,並得令覓交保證人或繳抵押品。(在消費合作社章程內本項可刪去) 第四十一條 凡訂購貨物者須預交代價之一倍或全部。 前項訂購貨物到社後,本社通知社員限期來取,過期不取,得徵收相當違約金,或由本社轉售他人,其損失仍由原訂購人負責。 (運輸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 本社業務如下: 旅客運送、棉花、小麥、稻米、茶葉、桐油、布匹、棉紗等之運輸。 第三十七條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得由本社置備運輸工具。 第三十八條 本社辦理客運時,旅客對本社行旅規則,有遵守之義務。(客運用) 本社承受委託人委託運輸各種用品,以由委託人自行包紮緊密為原則,如有包紮不善及容易損壞物品,本社得拒絕收受。(貨運用) 第三十九條 本社對客運、貨運徵收費用,其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第四十條 本社承受運輸物品,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貨運用) 第四十一條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 本社業務如下: 洗澡、理髮、膳食、診療、托兒等公用設備之利用。(公用合作社) 電力、水力、機器等生產設備之利用。(利用合作社) 第三十七條 社員利用本社之設備時,須繳納利用費。 各種設備之利用費,於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之範圍內,由理事會定之。 利用各種設備有損壞時,須照規定價格賠償。 第三十八條 利用費除有特別規定外,須於利用前繳清。 賠償費自決定賠償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不按期繳納利用費或賠償費者,應繳收月利○分○厘之延期息。 第三十九條 本社設備在不妨害社員利用之範圍內,理事會得准許非社員利用之。 第四十條 本社遇有公共設備需要勞力時,社員均應服役,其服役規則另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div> (以勞動合作社為範例) #<li value="36> 本社業務如下:</li> ## 修繕、築路、開河、修堰、挖塘、造船工程。 #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置備公共必需之設備。 # 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修建各種工程,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得由本社代辦之。 # 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修建各種工程,應依合約規定辦理,並收取修建費及器材費。前項修建費及器材費額,由理事會定之。 # 本社承辦各種修建工程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之。前項擔任勞力之社員,得由本社給予適當之工資,其支付標準由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 結算 == #<li value="42>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代表)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代表)大會。</li> #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結餘時,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 以百分之○作公積金(至少百分之十),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短絀外,不得動用。 ## 以百分之○作公益金(至少百分之五),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 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 以百分之○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對社之交易額比例分配。 == 解散 == #<li value="44">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li> #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應刪去)。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 附則 == #<li value="46">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li> #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理事主席 (簽章) 監事主席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參考資料 == [https://opencooplan.wordpress.com/有限責任台灣食在安心農產運銷運銷合作社章程草/ 有限責任台灣食在安心農產運銷運銷合作社章程] [[Category: 合作社]]
返回到「
責任(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