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象 CSA 合作農場章程」:修訂間差異

出自臺灣 CSA 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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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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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宜蘭縣無過生活社區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 第一章 總則 ==


本社置辦生態回復可持續性耕作、製造方式所生產的安全、天然、環境友善在地食物日常用品家戶必需品等供社員日常需要為目的。本社願景以「社區協力農業」模式拉近農、食兩端的距離建立「在地食物夥伴關係」彼此共擔風險、成果、互扶持普及安全食物的可近性彰顯食物人權實踐自給自足、循環經濟的共享社區與共好會!
; 第一條                                                                                                                                                                                                                                                                                                                                                                                                                : 本社定名為幻象 CSA 合作(社)農場(下簡稱本社),係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Taiwan 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 Association)於 2019 年為了探索 CSA 在台灣運作所成立的一個專案,目在於嘗試如何落實 CSA 主張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長期共同承擔風險的相互承諾」。
; 第二條
: 本社致力於創造各種情境與機會,讓關心臺灣糧食安全、農業農民與環境永續企業家、工程師、學者、農村工作者…共同貢獻資金技術學識與實務技術,匯集資金及資源,致力於:
:* 建立實體生態農業基地培育生態農夫並建立支持體系;
:* 推動社區協力農業,食物的生產者與消費者擁有公平的通路並且同承擔風險
:* 發掘創造與分可以促進生態與生產的永續農務方式;
:* 建立大量的農業關氣候工作。
; 第三條
: 本社雖未立案但願意依照有限責任合作社運作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第四條
: 本社為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專案,向協會負責。
; 第五條
: 本社址設於新竹市幻象 CSA 基地。(暫定)


本社為有限責任合作社,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第二章 社員 ==


本社以宜蘭縣為組織區域。
; 第六條
: 本社社員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 第七條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 第八條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不符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
:# 死亡;
:# 自請退社;
:# 除名。
; 第九條
: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六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 第十條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 第十一條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社址設於新竹市幻象 CSA 基地。(暫定)
== 第三章 股 ==


== 社員 ==
; 第十二條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 10 元整,社員每人至少認購 100 股;可ㄧ次繳清或於一年內分四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金總額四分之一。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結餘撥充之。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第一項社員至少認購股數經社員大會決議提高時,各社員應依規定期限及法定程序辦理增認社股。若不依規定增認股權時,停止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十三條
: 已繳股金之申請入社社員,未經合作社同意入社者,三日內無息退還其已繳股金。社員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內,未繳股金者,視為未入社。
; 第十四條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第十五條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 第十六條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 第四章 組織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 第十七條
 
: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第十八條
 
: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法人社員應推選代表3人出席社員大會,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 不符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
; 第十九條
# 死亡。
: 本社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 自請退社。
; 第二十條
# 除名。
: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監事會為之。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六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第二十二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參考名單制,由社務會議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 第二十三條
#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審核並通過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 通過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及業務計畫。
 
:# 審核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 社股 ==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10元整,社員每人至少認購200股;可ㄧ次繳清或於一年內分四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金總額四分之一。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 審議固定資產之處分。
 
:# 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
:# 其他重要事項。
 
;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社員至少認購股數經社員大會決議提高時,各社員應依規定期限及法定程序辦理增認社股。若不依規定增認股權時,停止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擬訂年度計畫與預算案、製作業務報告書與決算案。
已繳股金之申請入社社員,未經合作社同意入社者,三日內無息退還其已繳股金。
:#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 任免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社員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內,未繳股金者,視為未入社。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事務。
 
:# 調解社員間糾紛。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情形。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 備置本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 組織 ==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法人社員應推選代表3人出席社員大會,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本社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監事會為之。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參考名單制,由社務會議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審核並通過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通過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及業務計畫。
# 審核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 審議固定資產之處分。
# 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 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擬訂年度計畫與預算案、製作業務報告書與決算案。
#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 任免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事務。
# 調解社員間糾紛。
#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情形。
# 備置本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113行: 第115行: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 會議 ==
== 第五章 會議 ==


社員大會分常年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社員大會分常年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第141行: 第143行: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 業務 ==
== 第六章 業務 ==


本社業務如下:
本社業務如下:社區產業:生態農業育成中心之規劃、整建、維護、經營、解說等業務(環境永續、綠色產品、合作教育推廣、發行社員通訊、刊物等)、社區友善農特產品。
社區產業:生態農業育成中心之規劃、整建、維護、經營、解說等業務(環境永續、綠色產品、合作教育推廣、發行社員通訊、刊物等)、社區友善農特產品。
# 公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住宅、社區照顧廚房、家務整理、托兒、托老、照顧服務等業務。
# 公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住宅、社區照顧廚房、家務整理、托兒、托老、照顧服務等業務。
# 生產:社區生態農場辦理種植、飼養、烹飪、食材(過剩、格外品)加工、二手資源創生(舊衣改造、循環蔬菜植床…)等,生產運銷業務。
# 生產:社區生態農場辦理種植、飼養、烹飪、食材(過剩、格外品)加工、二手資源創生(舊衣改造、循環蔬菜植床…)等,生產運銷業務。
第156行: 第157行: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 結算 ==
== 第七章 結算 ==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第164行: 第165行:
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 解散 ==
== 第八章 解散 ==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第174行: 第175行: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 附則 ==
== 第九章 附則 ==


本社組織編制、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及辦事細則等相關規定,由理事會訂定,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本社組織編制、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及辦事細則等相關規定,由理事會訂定,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181行: 第182行: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應報送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應報送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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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3年1月16日 (一) 23:22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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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忘錄 -- Gaintai留言) 2022年2月14日 (一) 08:52 (CST)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幻象 CSA 合作(社)農場(以下簡稱本社),係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Taiwan 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 Association)於 2019 年為了探索 CSA 在台灣運作所成立的一個專案,目的在於嘗試如何落實 CSA 所主張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長期的共同承擔風險的相互承諾」。
第二條
本社致力於創造各種情境與機會,讓關心臺灣糧食安全、農業、農民與環境永續的企業家、工程師、學者、農村工作者…共同貢獻資金、技術、學識與實務技術,匯集資金及資源,致力於:
  • 建立實體生態農業基地,培育生態農夫並建立支持體系;
  • 推動社區協力農業,讓食物的生產者與消費者擁有公平的通路,並且共同承擔風險;
  • 發掘、創造與分享可以促進生態與生產的永續農務方式;
  • 建立大量的農業相關氣候工作。
第三條
本社雖未立案,但願意依照有限責任合作社運作,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為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專案,向協會負責。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新竹市幻象 CSA 基地。(暫定)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第七條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第八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1. 不符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
  2. 死亡;
  3. 自請退社;
  4. 除名。
第九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六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第十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1.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2.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3.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第十一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第三章 社股

第十二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 10 元整,社員每人至少認購 100 股;可ㄧ次繳清或於一年內分四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金總額四分之一。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結餘撥充之。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第一項社員至少認購股數經社員大會決議提高時,各社員應依規定期限及法定程序辦理增認社股。若不依規定增認股權時,停止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已繳股金之申請入社社員,未經合作社同意入社者,三日內無息退還其已繳股金。社員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內,未繳股金者,視為未入社。
第十四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十五條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十六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法人社員應推選代表3人出席社員大會,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社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監事會為之。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第二十一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參考名單制,由社務會議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審核並通過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3. 通過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及業務計畫。
  4. 審核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5.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6.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7.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8.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9. 審議固定資產之處分。
  10. 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11.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擬訂年度計畫與預算案、製作業務報告書與決算案。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3. 任免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4.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事務。
  5. 調解社員間糾紛。
  6.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7.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情形。
  8. 備置本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1.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2.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2.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3. 選舉及罷免監事會主席。
  4.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5.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6. 提出年度決算書面監查報告,報告於社員大會。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社員大會通過向金融機關辦理貸款,理事、監事應負連帶保證責任,若拒負連帶保證責任者,致本社無法辦理貸款手續影響合作社運作時,應以自動辭職論,其遺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本社置經理、文書、會計、出納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技術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職員。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置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會聘任,各種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

理事、監事及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支給公費或出席費之需,應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議

社員大會分常年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常年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1. 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2. 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本社解散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社員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臨時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或社員召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社務會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會主席召集之,其會議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各項法定會議開會時,經理及相關職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第六章 業務

本社業務如下:社區產業:生態農業育成中心之規劃、整建、維護、經營、解說等業務(環境永續、綠色產品、合作教育推廣、發行社員通訊、刊物等)、社區友善農特產品。

  1. 公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住宅、社區照顧廚房、家務整理、托兒、托老、照顧服務等業務。
  2. 生產:社區生態農場辦理種植、飼養、烹飪、食材(過剩、格外品)加工、二手資源創生(舊衣改造、循環蔬菜植床…)等,生產運銷業務。
  3. 供給:提供社員生產事業之資材供給,如有機資材、堆肥、回收紙箱包材、二手棧板資材等。
  4. 消費:CSA農食整合平台、社區取貨站。
  5. 利用:提供社員生產事業所需之設備,如電力、倉庫、水利及機器設備等。
  6. 代理:接受政府機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
  7. 其他:辦理社員教育訓練、生產技術輔導及業務推廣等。

前項業務得視需要,分別緩急,逐項開辦。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七章 結算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第八章 解散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本社清算後有短絀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則

本社組織編制、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及辦事細則等相關規定,由理事會訂定,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應報送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