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象 CSA 合作農場章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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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章 總則 ==


本社定名為幻象 CSA 合作(社)農場(以下簡稱本社)。
; 第一條                                                                                                                                                                                                                                                                                                                                                                                                                : 本社定名為幻象 CSA 合作(社)農場(以下簡稱本社),係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Taiwan 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 Association)於 2019 年為了探索 CSA 在台灣運作所成立的一個專案,目的在於嘗試如何落實 CSA 所主張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長期的共同承擔風險的相互承諾」
 
; 第二條
本社置辦以生態回復的可持續性耕作、製方式所生產的安全、天然、環境友善在地食物日常用品家戶必需品等供社員日常需要為目的。本社願景以「社區協力農業」模式拉近農、食兩端的距離建立「在地食物夥伴關係」彼此共擔風險、成果、互相扶持,普及安全食物可近性,彰顯食物人權,實踐自給自足、循環經濟共享社區與共好社會!
: 本社致力於創各種情境與機會,讓關心臺灣糧食安全、農業農民與環境永續企業家、工程師、學者、農村工作者…共同貢獻資金技術學識與實務技術,匯集資金及資源,致力於:
 
:* 建立實體生態農業基地培育生態農夫並建立支持體系;
本社有限責任合作社,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推動社區協力農業,食物的生產者與消費者擁有公平的通路並且同承擔風險
 
:* 發掘創造與分可以促進生態與生產永續農務方式;
本社社址設於新竹市幻象 CSA 基地。(暫定)
:* 建立大量農業相關氣候工作。
; 第三條
: 本社雖未立案,但願意依照有限責任合作社運作,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第四條
: 本社為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專案,向協會負責。
; 第五條
: 本社社址設於新竹市幻象 CSA 基地。(暫定)


== 第二章 社員 ==
== 第二章 社員 ==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 第六條
 
: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 第七條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第八條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不符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
:# 不符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
# 死亡
:# 死亡
# 自請退社
:# 自請退社
# 除名。
:# 除名。
 
; 第九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六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六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 第十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 第十一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 第三章 社股 ==
== 第三章 社股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10元整,社員每人至少認購200股;可ㄧ次繳清或於一年內分四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金總額四分之一。
; 第十二條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 10 元整,社員每人至少認購 100 股;可ㄧ次繳清或於一年內分四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金總額四分之一。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結餘撥充之。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第一項社員至少認購股數經社員大會決議提高時,各社員應依規定期限及法定程序辦理增認社股。若不依規定增認股權時,停止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 第十三條
 
: 已繳股金之申請入社社員,未經合作社同意入社者,三日內無息退還其已繳股金。社員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內,未繳股金者,視為未入社。
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 第十四條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一項社員至少認購股數經社員大會決議提高時,各社員應依規定期限及法定程序辦理增認社股。若不依規定增認股權時,停止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十五條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已繳股金之申請入社社員,未經合作社同意入社者,三日內無息退還其已繳股金。
; 第十六條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社員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內,未繳股金者,視為未入社。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 第四章 組織 ==
== 第四章 組織 ==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第十七條
 
: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法人社員應推選代表3人出席社員大會,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 第十八條
 
: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法人社員應推選代表3人出席社員大會,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本社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 第十九條
 
: 本社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監事會為之。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 第二十條
 
: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監事會為之。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第二十一條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參考名單制,由社務會議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二十二條
 
: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參考名單制,由社務會議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第二十三條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審核並通過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通過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及業務計畫。
:# 審核並通過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審核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 通過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及業務計畫。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審核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 審議固定資產之處分。
:#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 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 審議固定資產之處分。
# 其他重要事項。
:# 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 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二十三條
# 擬訂年度計畫與預算案、製作業務報告書與決算案。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 擬訂年度計畫與預算案、製作業務報告書與決算案。
# 任免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事務。
:# 任免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 調解社員間糾紛。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事務。
#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調解社員間糾紛。
#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情形。
:#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備置本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情形。
:# 備置本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143行: 第145行:
== 第六章 業務 ==
== 第六章 業務 ==


本社業務如下:
本社業務如下:社區產業:生態農業育成中心之規劃、整建、維護、經營、解說等業務(環境永續、綠色產品、合作教育推廣、發行社員通訊、刊物等)、社區友善農特產品。
社區產業:生態農業育成中心之規劃、整建、維護、經營、解說等業務(環境永續、綠色產品、合作教育推廣、發行社員通訊、刊物等)、社區友善農特產品。
# 公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住宅、社區照顧廚房、家務整理、托兒、托老、照顧服務等業務。
# 公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住宅、社區照顧廚房、家務整理、托兒、托老、照顧服務等業務。
# 生產:社區生態農場辦理種植、飼養、烹飪、食材(過剩、格外品)加工、二手資源創生(舊衣改造、循環蔬菜植床…)等,生產運銷業務。
# 生產:社區生態農場辦理種植、飼養、烹飪、食材(過剩、格外品)加工、二手資源創生(舊衣改造、循環蔬菜植床…)等,生產運銷業務。
第181行: 第182行: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應報送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應報送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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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3年1月16日 (一) 23:22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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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幻象 CSA 合作(社)農場(以下簡稱本社),係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Taiwan 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 Association)於 2019 年為了探索 CSA 在台灣運作所成立的一個專案,目的在於嘗試如何落實 CSA 所主張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長期的共同承擔風險的相互承諾」。
第二條
本社致力於創造各種情境與機會,讓關心臺灣糧食安全、農業、農民與環境永續的企業家、工程師、學者、農村工作者…共同貢獻資金、技術、學識與實務技術,匯集資金及資源,致力於:
  • 建立實體生態農業基地,培育生態農夫並建立支持體系;
  • 推動社區協力農業,讓食物的生產者與消費者擁有公平的通路,並且共同承擔風險;
  • 發掘、創造與分享可以促進生態與生產的永續農務方式;
  • 建立大量的農業相關氣候工作。
第三條
本社雖未立案,但願意依照有限責任合作社運作,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為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專案,向協會負責。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新竹市幻象 CSA 基地。(暫定)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第七條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第八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1. 不符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
  2. 死亡;
  3. 自請退社;
  4. 除名。
第九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六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第十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1.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2.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3.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第十一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第三章 社股

第十二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 10 元整,社員每人至少認購 100 股;可ㄧ次繳清或於一年內分四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金總額四分之一。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結餘撥充之。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第一項社員至少認購股數經社員大會決議提高時,各社員應依規定期限及法定程序辦理增認社股。若不依規定增認股權時,停止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已繳股金之申請入社社員,未經合作社同意入社者,三日內無息退還其已繳股金。社員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內,未繳股金者,視為未入社。
第十四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十五條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十六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法人社員應推選代表3人出席社員大會,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社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監事會為之。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第二十一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參考名單制,由社務會議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審核並通過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3. 通過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及業務計畫。
  4. 審核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5.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6.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7.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8.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9. 審議固定資產之處分。
  10. 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11.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擬訂年度計畫與預算案、製作業務報告書與決算案。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3. 任免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4.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事務。
  5. 調解社員間糾紛。
  6.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7.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情形。
  8. 備置本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1.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2.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2.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3. 選舉及罷免監事會主席。
  4.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5.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6. 提出年度決算書面監查報告,報告於社員大會。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社員大會通過向金融機關辦理貸款,理事、監事應負連帶保證責任,若拒負連帶保證責任者,致本社無法辦理貸款手續影響合作社運作時,應以自動辭職論,其遺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本社置經理、文書、會計、出納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技術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職員。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置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會聘任,各種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

理事、監事及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支給公費或出席費之需,應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議

社員大會分常年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常年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1. 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2. 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本社解散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社員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臨時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或社員召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社務會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會主席召集之,其會議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各項法定會議開會時,經理及相關職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第六章 業務

本社業務如下:社區產業:生態農業育成中心之規劃、整建、維護、經營、解說等業務(環境永續、綠色產品、合作教育推廣、發行社員通訊、刊物等)、社區友善農特產品。

  1. 公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住宅、社區照顧廚房、家務整理、托兒、托老、照顧服務等業務。
  2. 生產:社區生態農場辦理種植、飼養、烹飪、食材(過剩、格外品)加工、二手資源創生(舊衣改造、循環蔬菜植床…)等,生產運銷業務。
  3. 供給:提供社員生產事業之資材供給,如有機資材、堆肥、回收紙箱包材、二手棧板資材等。
  4. 消費:CSA農食整合平台、社區取貨站。
  5. 利用:提供社員生產事業所需之設備,如電力、倉庫、水利及機器設備等。
  6. 代理:接受政府機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
  7. 其他:辦理社員教育訓練、生產技術輔導及業務推廣等。

前項業務得視需要,分別緩急,逐項開辦。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七章 結算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第八章 解散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本社清算後有短絀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則

本社組織編制、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及辦事細則等相關規定,由理事會訂定,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應報送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