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象 CSA 合作農場章程」:修訂間差異
無編輯摘要 |
無編輯摘要 |
||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6 次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文件狀態 | {{合作農場子選單}} | ||
== 文件狀態 == | |||
備忘錄 [[使用者:Gaintai|-- Gaintai]]([[使用者討論:Gaintai|留言]]) 2022年2月14日 (一) 08:52 (CST) | |||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一章 總則 == | ||
本社定名為幻象 CSA 合作(社)農場(以下簡稱本社)。 | ; 第一條 : 本社定名為幻象 CSA 合作(社)農場(以下簡稱本社),係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Taiwan 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 Association)於 2019 年為了探索 CSA 在台灣運作所成立的一個專案,目的在於嘗試如何落實 CSA 所主張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長期的共同承擔風險的相互承諾」。 | ||
; 第二條 | |||
本社 | : 本社致力於創造各種情境與機會,讓關心臺灣糧食安全、農業、農民與環境永續的企業家、工程師、學者、農村工作者…共同貢獻資金、技術、學識與實務技術,匯集資金及資源,致力於: | ||
:* 建立實體生態農業基地,培育生態農夫並建立支持體系; | |||
本社 | :* 推動社區協力農業,讓食物的生產者與消費者擁有公平的通路,並且共同承擔風險; | ||
:* 發掘、創造與分享可以促進生態與生產的永續農務方式; | |||
本社社址設於新竹市幻象 CSA 基地。(暫定) | :* 建立大量的農業相關氣候工作。 | ||
; 第三條 | |||
: 本社雖未立案,但願意依照有限責任合作社運作,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
; 第四條 | |||
: 本社為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專案,向協會負責。 | |||
; 第五條 | |||
: 本社社址設於新竹市幻象 CSA 基地。(暫定) | |||
== 第二章 社員 == | == 第二章 社員 == | ||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 ; 第六條 | ||
: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 ; 第七條 | ||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 第八條 | ||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
# 不符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 | :# 不符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 | ||
# 死亡 | :# 死亡; | ||
# 自請退社 | :# 自請退社; | ||
# 除名。 | :# 除名。 | ||
; 第九條 | |||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 | :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六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 ||
; 第十條 |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 ||
#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 :#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 ||
#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 :#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 ||
#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 :#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 ||
; 第十一條 |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 ||
== 第三章 社股 == | == 第三章 社股 == |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 | ; 第十二條 | ||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 10 元整,社員每人至少認購 100 股;可ㄧ次繳清或於一年內分四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金總額四分之一。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結餘撥充之。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第一項社員至少認購股數經社員大會決議提高時,各社員應依規定期限及法定程序辦理增認社股。若不依規定增認股權時,停止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
; 第十三條 | |||
: 已繳股金之申請入社社員,未經合作社同意入社者,三日內無息退還其已繳股金。社員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內,未繳股金者,視為未入社。 | |||
; 第十四條 | |||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
; 第十五條 | |||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 |||
已繳股金之申請入社社員,未經合作社同意入社者,三日內無息退還其已繳股金。 | ; 第十六條 | ||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 |||
== 第四章 組織 == | == 第四章 組織 == | ||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 第十七條 | ||
: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法人社員應推選代表3人出席社員大會,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 ; 第十八條 | ||
: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法人社員應推選代表3人出席社員大會,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 |||
本社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 ; 第十九條 | ||
: 本社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 |||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監事會為之。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 ; 第二十條 | ||
: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監事會為之。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 第二十一條 | ||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參考名單制,由社務會議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 ; 第二十二條 | ||
: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參考名單制,由社務會議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第二十三條 | ||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 審核並通過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
# 通過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及業務計畫。 | :# 審核並通過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
# 審核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 :# 通過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及業務計畫。 | ||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 審核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 ||
#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 :#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 ||
#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 ||
# 審議固定資產之處分。 | :#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 ||
# 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 :# 審議固定資產之處分。 | ||
# 其他重要事項。 | :# 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 ||
:# 其他重要事項。 |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第二十三條 | ||
# 擬訂年度計畫與預算案、製作業務報告書與決算案。 |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 :# 擬訂年度計畫與預算案、製作業務報告書與決算案。 | ||
# 任免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 :#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 ||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事務。 | :# 任免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 ||
# 調解社員間糾紛。 |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事務。 | ||
#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 調解社員間糾紛。 | ||
#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情形。 | :#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
# 備置本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 :#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情形。 | ||
:# 備置本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 |||
#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 #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 ||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 ||
第143行: | 第145行: | ||
== 第六章 業務 == | == 第六章 業務 == | ||
本社業務如下: | 本社業務如下:社區產業:生態農業育成中心之規劃、整建、維護、經營、解說等業務(環境永續、綠色產品、合作教育推廣、發行社員通訊、刊物等)、社區友善農特產品。 | ||
# 公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住宅、社區照顧廚房、家務整理、托兒、托老、照顧服務等業務。 | # 公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住宅、社區照顧廚房、家務整理、托兒、托老、照顧服務等業務。 | ||
# 生產:社區生態農場辦理種植、飼養、烹飪、食材(過剩、格外品)加工、二手資源創生(舊衣改造、循環蔬菜植床…)等,生產運銷業務。 | # 生產:社區生態農場辦理種植、飼養、烹飪、食材(過剩、格外品)加工、二手資源創生(舊衣改造、循環蔬菜植床…)等,生產運銷業務。 | ||
第181行: | 第182行: | ||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應報送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修正時亦同。 |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應報送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修正時亦同。 | ||
[[Category:合作農場重要文件]] |
於 2023年1月16日 (一) 23:22 的最新修訂
文件狀態
備忘錄 -- Gaintai(留言) 2022年2月14日 (一) 08:52 (CST)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社定名為幻象 CSA 合作(社)農場(以下簡稱本社),係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Taiwan 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 Association)於 2019 年為了探索 CSA 在台灣運作所成立的一個專案,目的在於嘗試如何落實 CSA 所主張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長期的共同承擔風險的相互承諾」。
- 第二條
- 本社致力於創造各種情境與機會,讓關心臺灣糧食安全、農業、農民與環境永續的企業家、工程師、學者、農村工作者…共同貢獻資金、技術、學識與實務技術,匯集資金及資源,致力於:
- 建立實體生態農業基地,培育生態農夫並建立支持體系;
- 推動社區協力農業,讓食物的生產者與消費者擁有公平的通路,並且共同承擔風險;
- 發掘、創造與分享可以促進生態與生產的永續農務方式;
- 建立大量的農業相關氣候工作。
- 第三條
- 本社雖未立案,但願意依照有限責任合作社運作,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第四條
- 本社為臺灣社區協力農業協會專案,向協會負責。
- 第五條
- 本社社址設於新竹市幻象 CSA 基地。(暫定)
第二章 社員
- 第六條
-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或工作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 第七條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理事會之同意及認購社股,並報告社員大會。
- 第八條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不符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
- 死亡;
- 自請退社;
- 除名。
- 第九條
-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六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 第十條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內部規則或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
-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
- 有犯罪經判決確定或不名譽之行為。
- 第十一條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其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第三章 社股
- 第十二條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 10 元整,社員每人至少認購 100 股;可ㄧ次繳清或於一年內分四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金總額四分之一。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結餘撥充之。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第一項社員至少認購股數經社員大會決議提高時,各社員應依規定期限及法定程序辦理增認社股。若不依規定增認股權時,停止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十三條
- 已繳股金之申請入社社員,未經合作社同意入社者,三日內無息退還其已繳股金。社員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內,未繳股金者,視為未入社。
- 第十四條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第十五條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 第十六條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章 組織
- 第十七條
-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第十八條
-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法人社員應推選代表3人出席社員大會,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 第十九條
- 本社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 第二十條
-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監事會為之。前項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當選原職。
- 第二十一條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社理事、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參考名單制,由社務會議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二十三條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審核並通過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通過預算、決算、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及業務計畫。
- 審核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規劃社務及業務進行。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 審議固定資產之處分。
- 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
- 其他重要事項。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擬訂年度計畫與預算案、製作業務報告書與決算案。
-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主席。
- 任免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提出之問題或事務。
- 調解社員間糾紛。
-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情形。
- 備置本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 召集社員大會及社務會。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 選舉及罷免監事會主席。
-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 提出年度決算書面監查報告,報告於社員大會。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社員大會通過向金融機關辦理貸款,理事、監事應負連帶保證責任,若拒負連帶保證責任者,致本社無法辦理貸款手續影響合作社運作時,應以自動辭職論,其遺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本社置經理、文書、會計、出納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技術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職員。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置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之委員由理事會聘任,各種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
理事、監事及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支給公費或出席費之需,應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議
社員大會分常年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常年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 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 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本社解散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社員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臨時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或社員召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社務會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會主席召集之,其會議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各項法定會議開會時,經理及相關職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第六章 業務
本社業務如下:社區產業:生態農業育成中心之規劃、整建、維護、經營、解說等業務(環境永續、綠色產品、合作教育推廣、發行社員通訊、刊物等)、社區友善農特產品。
- 公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住宅、社區照顧廚房、家務整理、托兒、托老、照顧服務等業務。
- 生產:社區生態農場辦理種植、飼養、烹飪、食材(過剩、格外品)加工、二手資源創生(舊衣改造、循環蔬菜植床…)等,生產運銷業務。
- 供給:提供社員生產事業之資材供給,如有機資材、堆肥、回收紙箱包材、二手棧板資材等。
- 消費:CSA農食整合平台、社區取貨站。
- 利用:提供社員生產事業所需之設備,如電力、倉庫、水利及機器設備等。
- 代理:接受政府機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
- 其他:辦理社員教育訓練、生產技術輔導及業務推廣等。
前項業務得視需要,分別緩急,逐項開辦。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七章 結算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第八章 解散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本社清算後有短絀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則
本社組織編制、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及辦事細則等相關規定,由理事會訂定,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應報送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