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責任(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 民國○○年○月○日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總則
- 本社定名為○○責任○○(名稱)【生產】【勞動】【利用】【公用】【供給】【消費】【運銷】【運輸】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 本社以加強各社員生產上之聯合,共謀生產技術之增進與生產收益之增加為目的。(生產合作社) / 本社以共同運銷社員產品,改進運銷技術,並增進其收益為目的。(運銷合作社) /本社以置辦○○等物品供社員之需要為目的。(供給/消費合作社) / 本社以自設○○供社員○○為目的。(公共/利用合作社) /本社以承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增加社員之利益為目的。(勞動合作社)本社以置辦運輸工具,便利貨運、旅運為目的。(運輸合作社)
-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之○倍(最少五倍),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本社以○○為組織區域。
- 本社社址設於○○市○○區○○路(街)○○號。
社員
-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而無吸食毒品或其代用品,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具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由「社務會提經社員(代表)大會,出席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始得入社」。(在保證/有限責任合作社則「」內為「經理事會之同意,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 死亡。
- 自請退社。
- 除名。
-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 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 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使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此條僅適用於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還股金」(在供給及消費合作社以外之合作社則「」內文字應刪去)。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社股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元(至少六元至多一百五十元),社員每人認購○股(至少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四分之一。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組織
-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社員代表依下列規定產生之:
- 個人社員按村里(區)分組,各組社員每○○人推選代表一人,不滿○○人而超過○○人者,得增選代表一人。(由社自行酌定)
- 其他法人社員每單位推選○人。(最多五人)。前項社員代表任期○年(至多三年),連選得連任。」(如設社員大會則「」內文字應刪去)
- 本社設理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理事○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監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監事○人(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三分之一),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至多三年),監事之任期為○年(至多三年),均得連選連任。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代表)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評議員。
- 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規劃社務進行。
- 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項。
-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擬訂業務計劃。
- 聘任職員。
-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 調解社員間糾紛。
- 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 本社設經理(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如消費合作社設物價評定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須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年(最多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會議
- 社員(代表)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 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使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社員(代表)大會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社員(代表)大會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社員或社員召集時,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可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可每二個月或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擔任之。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業務
各種合作社的業務條文範例
(生產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本社業務如下: 一、搾豆油及豆餅。 二、製醬油。 三、製革。 四、釀醋。 前條業務上所需原料,由各社員以其生產物供給之。 前項社員之生產物,由本社依契約之規定徵集之。 第三十八條 本社徵收社員之生產品時,按其品質、數量付以當時之市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技術事項,得聘用專門人員擔任之。 第四十條 本社雇用工人時,應先儘從社員及其家屬雇用之。 第四十一條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定之。
(運銷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棉花、小麥、稻米、茶葉、花生等之運銷。 二、土布、草帽辮等之運銷。 第三十七條 本社對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得徵收手續費,於本社支付其代價時扣除之。 前項手續費之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社員已交產品者,得請求預借代價,其預借額須在該物品時價十分之七以內。 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如須加工精製者,本社得由其代價中扣除加工費,其標準由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本社收受社員之運銷物品後,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 本社業務如下: 籽種、肥料、農具、家畜、家禽、樹苗等之供給。(供給合作社) 米、麵粉、雜糧、醬、醋、糖、雜貨、布匹、文具等之供應。(消費合作社) 前項物品,本社得購進原料自行加工或製造之。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三十八條 社員非得理事會承認,不得向社外購買本社經售物品,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徵收相當之違約金,其情節重大者,得按照第十條之規定予以除名。 前項違約金徵收規則,由社員(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社售貨價格,以不超過一般市價為準,由理事會定之。 第四十條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凡購買生產用品價格過鉅者,得經理事會核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但得徵收月利○分○厘以內利息,並得令覓交保證人或繳抵押品。(在消費合作社章程內本項可刪去) 第四十一條 凡訂購貨物者須預交代價之一倍或全部。 前項訂購貨物到社後,本社通知社員限期來取,過期不取,得徵收相當違約金,或由本社轉售他人,其損失仍由原訂購人負責。
(運輸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 本社業務如下: 旅客運送、棉花、小麥、稻米、茶葉、桐油、布匹、棉紗等之運輸。 第三十七條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得由本社置備運輸工具。 第三十八條 本社辦理客運時,旅客對本社行旅規則,有遵守之義務。(客運用) 本社承受委託人委託運輸各種用品,以由委託人自行包紮緊密為原則,如有包紮不善及容易損壞物品,本社得拒絕收受。(貨運用) 第三十九條 本社對客運、貨運徵收費用,其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第四十條 本社承受運輸物品,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貨運用) 第四十一條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第三十六條 本社業務如下: 洗澡、理髮、膳食、診療、托兒等公用設備之利用。(公用合作社) 電力、水力、機器等生產設備之利用。(利用合作社) 第三十七條 社員利用本社之設備時,須繳納利用費。 各種設備之利用費,於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之範圍內,由理事會定之。 利用各種設備有損壞時,須照規定價格賠償。 第三十八條 利用費除有特別規定外,須於利用前繳清。 賠償費自決定賠償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不按期繳納利用費或賠償費者,應繳收月利○分○厘之延期息。 第三十九條 本社設備在不妨害社員利用之範圍內,理事會得准許非社員利用之。 第四十條 本社遇有公共設備需要勞力時,社員均應服役,其服役規則另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以勞動合作社為範例)
- 本社業務如下:
- 修繕、築路、開河、修堰、挖塘、造船工程。
-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置備公共必需之設備。
- 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修建各種工程,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得由本社代辦之。
- 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修建各種工程,應依合約規定辦理,並收取修建費及器材費。前項修建費及器材費額,由理事會定之。
- 本社承辦各種修建工程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之。前項擔任勞力之社員,得由本社給予適當之工資,其支付標準由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結算
-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代表)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結餘時,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 以百分之○作公積金(至少百分之十),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短絀外,不得動用。
- 以百分之○作公益金(至少百分之五),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 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 以百分之○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對社之交易額比例分配。
解散
-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應刪去)。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附則
-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理事主席 (簽章) 監事主席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